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回首頁

:::

罰金可否分期繳納?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02
  • 資料點閱次數:3225

實務上時常發生罰金受刑人無力一次完納或一時無力完納罰金之情形,故新修正刑法已於第42條第1項規定:「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據此,原則上只要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可分期繳納罰金,惟是否准予分期繳納,係由執行檢察官依職權並視具體個案認定之。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