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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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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自首不一定會減刑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02
  • 資料點閱次數:5586

新刑法圖檔2

 

 

修正前刑法規定「自首」要「減輕其刑」也就是「應減」或「非減不可」,法院沒有裁量的餘地。

但狡黠陰險殘暴之徒,知自首有減輕其刑的規定,於故意犯罪後,再自首以邀減刑的寬典,形同鼓勵暴戾,實非立法的本意,故新修正刑法,將「應減」改為「得減」,縱使犯罪後自首,也不一定會減輕其刑了。

如夫妻感情不睦,先生知道自首犯罪可以減輕其刑,縱使犯了殺人罪,最重會被判處死刑,但因為自首減輕其刑的結果,至少會減為無期徒刑,換句話說,就不會被判死刑了,因而預謀以凶殘的手法殺害太太,再向派出所自首犯殺人罪,依新修正的刑法改為「得減」,法院審理結果,如果認定先生的惡性重大,罪無可逭,仍然可以判處先生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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