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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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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業務介紹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02
  • 資料點閱次數:5860

 

主要業務

本署依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行使檢察官之職權,並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對轄區各地方檢察署、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之業務有監督權。本署主要業務臚列如次:

(一)偵辦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罪之案件。

(二)對二審審判刑事案件實行公訴。

(三)審核再議案件。

(四)審核二審裁判書類及辦理第三審上訴。

(五)審核經一審法院判決無罪之貪瀆案件。

(六)辦理聲請再審及非常上訴。

(七)對被告聲請上訴三審之答辯。

(八)刑事確定裁判之指揮執行(包括死刑之執行及二、三審被告在押案件之執行)及聲請定應執行刑。

(九)妥適處理人民陳訴案件。

(十)審核移轉管轄之案件。

(十一)審核相驗案件。

(十二)選舉查察。

(十三)督導、檢查轄區一審檢察業務。

(十四)視察看守所、觀護所。

(十五)審核犯罪被害人申請補償覆議案件。

(十六)犯罪被害人保護及加強推動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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