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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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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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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

行政院會通過「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

日期:106-05-18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8)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

 

教育部表示,為促進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提高師資穩定性與學生學習品質,並平衡城鄉教育,因此擬具該草案。

 

該草案要點如下:

一、明定接受公費生分發或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甄選方式,而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之合格專任教師申請介聘之服務年限限制,及偏遠地區學校教師員額及其人事經費之彈性運用方式。(草案第5條)

二、各級主管機關為發展偏遠地區學校,應優先採取之措施;以及前開機關就偏遠地區學校之組織、人事及運作,得採取特別處理措施。(草案第6條及第7條)

三、偏遠地區國中小之教師編制依合理員額計算,及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其超過基本編制員額部分之薪給;並明定主管機關就偏遠地區學校之行政減量及行政業務集中辦理。(草案第8條及第11條)

四、地方主管機關設立國民小學分校、分班之情形,及安排學生交通、住宿事宜等措施;並明定前開機關得結合偏遠地區學校、各單位或機關(構)、非營利組織之空間、人員及資源,充分發揮學校之教育、文化及社會功能。(草案第9條及第10)

五、主管機關應加強規劃辦理偏遠地區學校教師所需之專業發展,及地方主管機關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草案第12條)

六、偏遠地區學校應對學習成就落後之學生,訂定學習輔導相關措施;特定措施之經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另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並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實施混齡編班等措施。(草案第13條及第14條)

七、偏遠地區學校教職員工生住宿者,得減、免收宿舍管理費等費用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補助義務;另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偏遠地區學校之教育狀況調查、研究,及鼓勵地方主管機關設任務編組性質之區域教育資源中心。(草案第15條及第16條)

八、校長及教師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或久任而服務成績優良,應給予特別獎勵及非偏遠地區學校教師留職停薪借調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相關規定。(草案第17條)

九、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待遇條例給與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及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準用之規定。(草案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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