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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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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金屬偵測門採購案投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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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3
  • 資料點閱次數:2425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金屬偵測門採購投標須知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一、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二、本標案名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金屬偵測門採購。 三、採購標的為:財物。 四、本採購屬: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五、本採購:非共同供應契約。 六、上級機關名稱:無。由招標機關執行上級機關之職權。 七、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 八、依採購法第76條及第85條之1,受理廠商申訴(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適用申訴制度)或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 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工程會電話:(02)87897502。 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 地址:高雄市郵政第60000號信箱;高雄市調查處電話:(07)2818888。 本署政風室電話:(07)5523710;傳真:(07)5522442。 九、本採購為:未分批辦理。 招標方式: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十、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 十一、本採購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十二、本採購: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十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十四、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復。 十五、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3條第3項: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十六、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5條: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十七、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本採購案合約期滿日止。 十八、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一式一份。 十九、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二十、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民國95年8月22日上午10時0分 廿一、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本署四樓會議室。 廿二、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2人以內。投標人如需委託其全權代理人辦理投標事務,則須填具「授權書」乙份。除本須知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均應準時出席開標會場,逾時到場者,本機關得視作業情況,拒絕該廠商進場,出席人員並應攜帶有關資格證件、廠商圖記、負責人印章及代理人或授權之證明文件以備諮詢,並代表廠商辦理減價或重新比減價格程序,未派員出席者,視同放棄說明、減價及比減價格之權利。 廿三、本採購開標採: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廿四、押標金金額:投標總標價5%。 廿五、押標金有效期: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廿六、押標金繳納期限: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 廿七、本票、支票、票受款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 廿八、履約保證金金額:同押標金金額。 廿九、履約保證金有效期: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十、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由押標金轉為履約保證金;如欲另行繳納者,於決標後五日內繳納。 卅一、保固保證金金額:投標總標價5%。 卅二、保固保證金有效期:至保固期間經過,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由履約保證金轉為保固金;如欲另行繳納者,提出於完工驗收前。 卅三、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完工驗收合格翌日起3日內。 卅四、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本署總務科出納室。 卅五、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所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卅六、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卅七、本採購: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卅八、決標原則:最低標。 卅九、本採購採:非複數決標。 四十、本採購決標方式為:總價決標。 四一、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55條或第56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否。 四二、本採購適用採購法:無例外情形。 四三、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證明文件為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並應加蓋公司印章) (一)公司行號設立登記相關文件。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 (三)最近1年內相關同業公會會員證。 (四)最近1期之營業稅繳款收據聯或其他完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繳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五)最近1年內票據交換機構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詢日期須為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 四四、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四五、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由招標機關另備如附件。 四六、依採購法第65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主要部分為:標案所載全部。 四七、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於招標機關指定地點完工。 四八、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台幣。 四九、採購標的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機關取得全部權利。 五十、採購標的之維護修理:由得標廠商負責一定期間,費用計入標價決標。 招標機關敘明其期間:保固期間2年內。 五一、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機關辦理委託設計時,前階段規劃之成果若予公開,為規劃之廠商並無競爭優勢者,該規劃之廠商得參與後階段之設計服務。 五二、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2)投標須知。 (3)投標標價清單。 (4)單價分析表。 (5)契約條款。 (6)招標規範。 (7)廠商資格審查表、招標出席授權書、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三、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 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惟屬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各階段之投 標文件應分別密封後,再以大封套合併裝封。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各封袋密封文件如下: (一)證件封:本須知第43條所載全部本件及第52條所列之第(7)項文 件。 (二)標單封:招標文件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及單價分析表。 (三)投標金封:依本須知第35條所載方式繳納之押標金。 五四、投標文件須於95年8 月21日17 時0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詳其他須知(二)。 五五、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五六、其他須知: (一)廠商應準備資格審查表之各項證明文件:需檢附本須知43條所列相關資格文件資料之影本(本署保留審驗正本權利)。 (二)領標手續: 1、領取招標文件時間及地點: (1)自公告日起至民國95年8月21日止請廠商自行上網下載:網址為 http://www.geps.gov.tw(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廠商端領標作業),不另備書面招標文件。 (2)自公告日起至民國95年8月21日下午5時止(上班時間內),至本署(高雄市鼓山區明誠3路586號)總務科領取。 2、投標截止時間:投標標件應於95年8月21日下午5時以前以郵寄或專人送達(不受理電子投標)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政風室或高雄郵政第160號信箱,以收件戳記為憑,逾期概不受理。投標標件請依規定分別裝入各標袋。 3、聯 絡 人:張文章  電話:07-5543707 傳真:07-5536525 (三)開標時廠商負責人應攜帶身分證與公司印章備用。 (四)決標辦法: 1、凡已投標並審查合格之廠商,於開標時未親自到場者,如其標價最低(且低於底價),本署得逕予決標,並限決標日起3日內前來辦理訂約手續,逾期不為者,沒收其押標金。如全部廠商標價均超過底價,須當場重新填單比價時,該廠商視同自願放棄減價之權利。 2、本標案採總價決標(含稅),標價以標單上中文大寫總價為準,以低於底價之最低價為得標。 3、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由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1次。減價後如仍超過低價,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須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8%。 4、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家時,其標價高於底價時,得逕洽該廠商減價,其減價次數不得逾4次。 5、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採購,廠商標價超過底價,經洽減結果,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比減價格時,僅餘1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亦同。 6、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80%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辦理。 (五)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雙方不得要求增減工程總價。 (六)工程施工中,如有敲打產生噪音等影響法庭開庭或辦公,應於放 假日施工。 (七)投標廠商如需勘驗現場,本署總務科派有專人引導,未勘驗現場者於得標後應依合約內容、投標須知等文件內容履約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八)標函一經投入後,表示投標廠商已詳細研究投標文件了解其內容,開標當場及得標後皆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九)本投標須知視為合約之一部分。 (十)本投票須知如有疑問時,應以書面為之,且應以本署之解釋為準。 (十一)開標前本署對本項採購如有變更事項,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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