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對鞭刑制度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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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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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界各國制度 鞭刑制度源自於英國,新加坡繼承英國法律體制,而於獨立後沿用英國鞭刑制度,惟英國於1948年國會通過刑法修正案正式廢止鞭刑制度後,現今世界上僅有17個國家實施類似鞭刑,其中東南亞國家,只有馬來西亞與新加坡,其餘多為回教國家(巴基斯坦、阿富汗、伊朗、沙烏地阿拉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葉門等)。而回教國家之所以存在鞭刑制度,應與回教「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之教義有關,盱衡世界之立法例,90%以上之國家並未採取鞭刑,實係鞭刑手段過於殘酷之故。 二、新加坡鞭刑執行況狀 新加坡在執行鞭刑時強調殺雞儆猴之功效,執行時雖未公開行刑,但每次執行時以三鞭為限,待傷勢復元後(至少三個月),方繼續執行;並且行刑前須經醫生做健康檢查,行刑過程倘犯人不能承受時,也會中止鞭刑,鞭刑後的疤痕,將終生留在身上,形成一個永遠無法抹滅的烙印,足見鞭刑殘酷與不人道。 三、鞭刑與治安之關係 我國每於社會治安敗壞,輿論即歸咎刑罰不夠嚴格,一再陷入「治亂世用重典」之迷思中,殊不知新加坡治安良好,實係人民守法觀念深厚,執行人員「律出必行」之執法態度所致。再觀諸鄰近之日本,雖未引進鞭刑,其治安亦為世人所盛讚,其原因與新加坡相同,在於人民之守法觀念堅強與執行人員之執法確實有關。如將新加坡之治安良好,歸功於鞭刑制度使然,似與事實不符。 目前解決治安之道,唯有政府加強執法能力,檢、警人員應落實執法態度,重大刑案迅速破案、迅速偵結,並速審速結,始能使犯罪者不能亦無法心存僥倖。 四、我國是否有引進鞭刑必要 就刑法學而言,以矯正刑取代應報刑,為現代刑罰趨勢,鞭刑為專制時期刑罰報復主義下的產物,實不宜存今日之刑法法典中。況我國以人權立國,尤其為落實人權保障之理念,政府正擬將於民國34年已簽署之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送請立法院審議,使國際人權法典國內法化,而「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仁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如冒然引進鞭刑,不僅與上開公約之精神相扞挌,更與我國以人權立國之政策有悖,應屬不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