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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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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重要措施及未來工作重點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30
  • 資料點閱次數:7174

工作現況及重點

一、落實二審檢察功能

 ()對於再議案件,要求檢察官應詳閱卷證資料,有必要發回續查之案件,亦詳盡列舉應調查之事項或應再研議之法律爭點,明確指示發回續查。

 ()為因應軍事審判法修正軍人刑事案件由普通法院檢察署偵查,本署於102815日,擇本署三位績優或有軍事履歷之檢察官,成立「專責小組」專責辦理現役軍人涉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案件暨本署事務管轄案件。

 ()指派主任檢察官辦理人民陳情或上級交查人民陳情案件,對陳訴檢察官開庭態度不佳及程序不當者,均調卷並勘驗開庭錄音、錄影查明實情,妥適導正檢察官辦案公正立場及正確態度。

 ()嚴格審核一審檢察官之相驗案件,發現相驗程序有缺失或遺漏,立即糾正或命補足。

 ()全面接手一審公訴之卷證資料,務實聲請調查證據、交互詰問及論告,落實全面實行公訴,賡續追訴犯罪任務。

 ()嚴格監督法院判決,發現判決違背法令者,即依法提起上訴;對已確定之判決,認有違背法令或合於再審者亦審慎研議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或聲請再審。

 ()指定檢察官督導轄區各地檢署檢察業務:

1、每年全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分區赴轄區各地檢署從事年度業務檢查,除偵查、公訴、執行業務之外,另包括槍枝、彈藥、贓證物之保管及處理,檢察官開庭態度及準時與否之考核。

2、每季固定分區指定三位檢察官分別督導;或依實際需要特別指定檢察官專責督導各地檢署之檢察業務、逾期未結案件與人民陳情案件之辦理。

3、分區指派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列席參加各地檢署肅貪、緝毒、婦幼保護執行小組會議。

 ()落實執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核實用心審核聲請犯罪被害人補償覆議案件。

   

二、改善治安問題、提高辦案效率、厲行自動檢舉

積極辦理法務部指示之各項重點工作,加強督導轄區地檢署辦理「檢察機關排怨計畫」、「掃除黑金行動方案」、「婦幼司法保護方案」及「檢察機關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實施計畫」。發揮團隊精神,落實團隊辦案之做法,提昇辦案之效率,案件均迅速辦理,本署自成立至今均保持無遲延案件之優良傳統。

檢察官辦案中如發現關係人、案外人、證人有犯罪嫌疑或報章、雜誌之廣告涉及犯罪者,均能主動發交該管地方檢察署進行調查,依法究辦。

   

三、維護優良司法風氣

本署全力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設置「廉政檢舉信箱」,鼓勵民眾勇於檢舉。並要求同仁勵行拒絕或請託關說,不受威脅或利誘。且定期召開政風督導小組會議,研議相關防弊及政風革新議題,充分發揮預防機先的功能。

  

 

本署強化二審功能之各項精進作為

一、統一轄區各檢察機關對酒駕案件緩起訴之標準,以減少民怨並有效遏阻酒駕事件發生:

針對酒醉駕車案件,各地檢署對於緩起訴處分所附條件標準不一,因法令的修訂,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或服義務勞務,又與行政機關之交通罰鍰產生如何扣抵的複雜問題,使涉案被告有一國多制及重複處罰之疑慮,本署乃召開轄區一、二審業務聯繫會議,研議酒駕案件緩起訴處分所附條件之最低標準,及以義務勞務為緩起訴處分條件之諭知方法,提供各地檢署對酒駕案件為緩起訴處分之參考,適切統一酒駕案件追訴標準,減除涉案人的誤解,並有效降低酒駕公共危險事件。此項酒駕案件緩起訴處分所附條件之最低標準,及以義務勞務為緩起訴處分條件之諭知方法,嗣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所讚揚,擇轉所屬各檢察機關參照。

   

二、無罪逆轉勝方案:

一審判決無罪,二審若維持無罪的判決,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非有一定條件者,不得上訴第三審,本署為加強二審公訴,全力翻轉一審無罪的判決,避免案件在二審無罪確定,乃成立「無罪判決逆轉勝」強化公訴方案,於101111日開始實施。加入「無罪判決逆轉勝」方案的檢察官在接獲一審無罪判決檢察官上訴的案件時,應立即詳閱卷宗,全力發覺筆錄、文書證據、照片、錄影等資料於犯罪事實的證據價值,必要時應調閱查扣的證物及履勘現場,徵詢一審檢察官、告訴代理人的意見,並約詢被害人或證人。擬定公訴策略及調查證據聲請內容後,檢卷送主任檢察官核閱並參與意見。案件審理時,多加利用影視、聲光輔助器材,強化展示證據及論告效能。方案實施1年,各股平均有5件以上案件,依檢察官主張的事實及證據成功逆轉勝。

   

三、逆轉敗案件,集思廣益妥適決定上訴與否方案: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於1011127日檢察長會議指示:各檢察署應妥適研議判決是否上訴,避免被外界誤解檢察官濫行上訴。本署乃於10211日起,成立「二審改判無罪妥適上訴研議小組」,以集體的思維,審慎研議二審被改判無罪的案件,是否提起上訴。本小組研議對象以一審判決有罪,二審改判無罪,得上訴三審,且屬貪瀆、性侵、違反選罷法、社會矚目案件為限。檢察長擔任召集人,各組主任檢察官及案件承辦檢察官為成員。承辦檢察官收判後,應於2日內備妥卷證資料供小組成員研讀,每週三召開會議,先由承辦人報告起訴之證據,一審有罪的理由及二審改判無罪之關鍵。次由各成員提出意見並交叉討論,必要時,亦邀請一審起訴檢察官及公訴檢察官列席參與意見,最後以共識決方式,決定該案是否提起上訴。方案實施將近一年,不但妥適深入研議個案應否上訴,各小組成員均感藉由個案深入討論,對事實調查技巧及法律層面的體會,均有相當助益。

   

四、辦理再議案件自行調查方案(成果見附表)

本署為了化解長久一來一、二審檢察官機關間「濫行發回續查的誤解」,鼓勵檢察官於審核再議案件時自行開庭訊問、勘驗錄音錄影、勘驗現場證物,或函調文件,避免僅因細微調查不備而發回續查,自民國101年起至112年,平均每年有47件上聲議案件因自行調查而駁回再議,101年112年度上聲議案件發回續查率平均僅13.67%,相較全國上聲議案件發回續查率為23.15%,堪稱績效卓著,一來讓當事人訴訟早日定案,二來避免司法資源浪費,並減除一、二審檢察機關間「濫行發回續查」之誤解。


本署上聲議發回續查比率 單位:%
年別     全國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
101     31.58      20.60
102     32.21      17.50
103     30.33      16.97
104     27.67      15.93
105     27.20      16.69
106     21.30      14.51
107     16.74      12.77
108     18.79      13.65
109     18.38      13.80
110     17.84      12.92
111     17.52      13.37
112     18.23      15.24
平均     23.15      13.67
說明:發回比率=(命令續查+命令起訴)/(駁回+命令續查=命令起訴)*100

 

五、試行公訴業務檢查:

民國92年刑事訴訟新制實施後,一、二審檢機關均已全面實行公訴,惟公訴業務之執行,尚未建立完整監督考核機制,除了以往外部單位間歇性法庭觀察之外,很難明瞭各檢察機關或各別檢察官實行公訴之實際狀況及績效。為改進此項缺失,提昇檢察機關實行公訴之成效,本署對一審檢察機關業務檢查,自本年度起,試行將公訴業務納入檢查項目,就一審公訴檢察官公訴卷證之準備、聲請調查證據、勘驗證物(現場、錄音、錄影)、交互詰問、論告等,納入檢查項目,期待能提昇檢察機關實行公訴之成效。

   

六、強化轄區各檢察、廉政、調查機關業務聯繫:

本署轄內有高雄、屏東、澎湖、橋頭四個地檢署,對於上級命令轉達、法律意見整合、偵查程序一致、處遇條件公平、強化肅貪能量等議題,依業務性質定期召開聯繫會議(查緝毒品會議、肅貪業務聯繫會議),若有急迫性者不定期透過轄區業務聯繫會議、面對面研議、電話立即溝通等方式協商處理,期能掌握時效,準確轉達上令,統一業務及法律歧見,提昇檢察效能。

  

未來策進目標

體認社會大眾對檢察官之期許,除要求本署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確實遵守法令規定,於透過審核再議等相關案件或執行蒞庭業務或業務檢查時發揮監督功能,發現檢察署或檢察官個人,有不合相關法令規定或濫權情事時,即時予於糾正外,並促其改善,以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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