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管轄介紹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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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署目前管轄區域包括高雄市、屏東縣及澎湖縣等縣市,面積共有5848.7268平方公里,轄區內共有77個鄉鎮市,人口約375萬8仟餘人。
2、訴訟管轄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包括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
(一)在本署轄區內,業務歸本署督導之機關:
1、檢察機關:高雄、橋頭、屏東、澎湖等四地檢署。
2、看守所:高雄、屏東、澎湖等三看守所。
3、少年觀護所:高雄、屏東、澎湖少年觀護所。
(二)業務督導如下:
1、依「臺灣高等檢察署加強二審檢察功能實施要點」之規定,分別指派檢察官協助監督所屬各地檢署之業務,就其案件進行有無遲延、處理有無不當、有無其他疏失等項經常予以輔導考核外,必要時並調卷核閱,並於每年定期實施業務檢查。
2、督導及協調支援轄區各地檢署辦理重大刑事案件,以提昇其績效。
3、對查察賄選、肅貪及緝毒、破壞國土、擄鴿勒贖、職棒簽賭、霸屋及搬家勒索、智慧財產權、保護婦幼等重點工作,亦均指派檢察官分別督導及列席轄區各地檢署之執行小組會議。
4、督導所屬各地檢署加強推行並輔導鄉鎮市區調解業務,俾能有助疏解訟源,促進社會和諧。
5、輪派檢察官視察轄區內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