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業務介紹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03
- 資料點閱次數:6508
本署依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行使檢察官之職權,並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對轄區各地方檢察署、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之業務有監督權。本署主要業務臚列如次:
(一)偵辦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罪之案件。
(二)對二審審判刑事案件實行公訴。
(三)審核再議案件。
(四)審核二審裁判書類及辦理第三審上訴。
(五)審核經一審法院判決無罪之貪瀆案件。
(六)辦理聲請再審及非常上訴。
(七)對被告聲請上訴三審之答辯。
(八)刑事確定裁判之指揮執行(包括死刑之執行及二、三審被告在押案件之執行)及聲請定應執行刑。
(九)妥適處理人民陳訴案件。
(十)審核移轉管轄之案件。
(十一)審核相驗案件。
(十二)選舉查察。
(十三)督導、檢查轄區一審檢察業務。
(十四)視察看守所、觀護所。
(十五)審核犯罪被害人申請補償覆議案件。
(十六)犯罪被害人保護及加強推動法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