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回首頁

:::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重新考試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9-16
  • 資料點閱次數:1152

  考選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選特三字第1091500857號

主旨:舉辦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重新考試。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8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需用名額:50名。

二、考試日期:民國109年10月31日(星期六)舉行。

三、考試地點:臺北考區國家考場試區。

四、考試對象:

     前於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舉行前,直接或間接得知該次考試試題重點並被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以及前揭考試全程到考未獲錄取者,共計477名。

五、報名程序及報名費:

     應考人毋須再進行報名程序及繳交報名費。

六、考試通知書及試場分配:

  (一)考試通知書:考試通知書一律由應考人自行下載列印,請於預定開放下載期間(109年10月19日起至10月31日)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考試通知書下載」以空白A4紙張列印(勿使用回收紙張)。
  (二)試場分配:試場分配及應行公布事項,定於109年10月30日(星期五)分別在國家考場試區公布。應試試場可於109年10月19日以後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試區查詢」項下查詢。

七、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

 (一)應試科目:

  1、依據109年5月14日考試院第12屆第285次會議決議辦理。

  2、本次重新考試科目為前於107年本項考試舉行前涉及洩漏試題重點之4科目,包括第二節「消防警察情境實務(包括消防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第三節「火災學與消防化學」、第五節「消防安全設備」及第七節「消防戰術(包括消防戰術、消防機械、緊急救護)」等4專業科目(詳附表)。

 (二)成績計算:

  1、考試成績之計算及錄取標準,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2、以本次重新考試對象前於107年6月9日至10日應考並經保留之第一節「中華民國憲法與消防警察專業英文」、第四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2普通科目及第六節「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專業科目之成績與重新考試之4專業科目成績,依本考試規則第5條規定併計總成績。

八、體格檢查時間及標準: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7條規定,本次重新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14日內,應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申請保留錄取資格者,仍須依規定繳送體格檢查表。

九、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相關維護措施均依「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辦理。

十、試題疑義:筆試考畢後試題疑義申請期限自109年11月1日(星期日)至11月5日(星期四)止。逾期或應檢附上傳之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程序:請參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試題疑義申請程序」。

 (二)操作說明:請參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網路報名分類下查詢13.線上申請試題疑義操作說明」。佐證資料圖檔內容須清晰明確,傳送前請先行以小畫家或影像軟體於電腦上檢視呈現效果。

十一、榜示、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

 (一)榜示:

   1、預定榜示日期:預定109年11月30日(星期一)榜示,惟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2、成績通知一律由應考人自行下載列印,預定於榜示日開放下載,屆時請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成績查詢」下載列印。
 (二)複查成績:請於榜示之次日起10日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點選「申請複查成績」,填具相關資料,並依限繳費(每科目新臺幣50元)。申請複查成績以1次為限。逾期申請或未依限繳費者,不予受理。
 (三)閱覽試卷:請於榜示之次日起10日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點選「申請閱覽試卷」,填具相關資料,並依限繳費(每科目新臺幣100元)。申請方式、操作說明、閱覽時間、證件查驗及禁止事項等相關規定,均請參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閱覽試卷專區」。
十二、本項重新考試應考人須配合辦理與應注意之相關權益事項,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及相關法規之有關規定辦理。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