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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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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服勞役:→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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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服勞役

如被告經法院判決罰金,依刑法第42規定,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2個月內繳納。如無力繳納者,須易服勞役,此時,執行檢察官即依判決主文宣告之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命被告易服勞役。14.易以訓誡:刑法第43條規定,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惟目前實務上少有此情形。15.易服社會勞動:對法院判決得易科罰金而無力繳納罰金之被告,以及法院判決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不符易科罰金規定之被告,均得於判決確定後,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以6小時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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