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應用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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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問:請問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可向何機關提出申請?
答: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可向檔案保管機關提出申請。如:檔案為本署保管者,則向本署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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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問:請問要如何查詢檔案?
答:檔案管理局提供「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https://near.archives.gov.tw/home】,可快速查詢全國檔案資訊,不受時間及地點之限制,您可隨時上網查詢各機關定期彙送之檔案目錄;但機密檔案目錄依法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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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問:請問申請檔案應用範圍有何限制?
答: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 1、有關國家機密者。 2、有關犯罪資料者。 3、有關工商秘密者。 4、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5、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6、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7、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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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問:請問檔案應用服務處所開放時間:
答:本署檔案應用處所設置於本署為民服務中心,開放時間如下: (一)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11時30分及下午14時至16時30分。 (二)國定例假日不開放。 (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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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問:進入檔案應用處所要注意什麼?
答: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為限;複製檔案不得以攝影方式為之,若有複製必要,由業務承辦人員陪同複製為原則。 (三)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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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問:請問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須注意哪些事項?
答: (一)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1、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 4、將應用之檔案攜出應用處所。 (二)如有以上情形之一者,本署停止其閱覽或抄錄;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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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 問:如果以電匯方式預納費用,請問匯款資訊?
答: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 戶名: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301專戶 臺灣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1103605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