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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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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民眾申請檔案應用作業流程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2-13
  • 資料點閱次數:129
受理檔案應用申請作業流程圖

相關說明:

一、申請人填具申請書:

  • 請至本署網站「檔案應用專區/檔案應用服務」下載(或可掃描右側QRcode),或至本署1樓為民服務中心(檔案應用處所)索取,申請書送達本署(親送或郵寄送達),本署收文掛號送業務承辦單位。

二、進入「申請審核及回覆程序」:

  • 業務承辦單位核對檔案應用申請書資料正確及是否符合規定,如不符規定,退回申請人或代理人7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 業務承辦單位在30日內以准駁通知書回覆申請人或代理人准駁情形及郵寄複製品應納費用,副知文書科(檔案室)、統計室、研考科、總務科(出納室)及資訊室,分別辦理相關事務。

三、進入「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程序」

依申請人或代理人應用檔案方式辦理如下:

(一)郵寄服務:

  • 申請人以匯票、現金、電匯本署帳戶(須提出繳款證明文件)方式預繳應用檔案費用。
  • 由業務承辦單位通知出納人員收費立據,業務承辦單位審閱繳費無訛辦理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二)現場閱覽、抄錄、複製:

  • 申請人或代理人持准駁通知書、身分證明文件,於指定時日內至本署檔案應用處所應用檔案。
  • 申請人或代理人應先辦理身分登記,承辦人核對無訛後,始准陪同應用檔案。
  • 申請人或代理人親自應用檔案完畢,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進行收費,業務承辦單位通知出納人員收費立據,第一聯交繳款人收執,第二聯報核,送會計單位列帳,第三聯存根,若有複製,同時點交複製品予申請人。
  • 申請人或代理人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檔案原件應交還承辦人員保管。檔案應用完畢,應當日歸還,承辦人點收無訛,於檔案簽收單註記頁數,一聯交付申請人,一聯由業務承辦單位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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