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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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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承歷史、航向未來─檢察世紀文物展南部巡迴展,歡迎蒞臨指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3
  • 資料點閱次數:1956

 

傳承歷史 航向未來─檢察世紀文物展南部巡迴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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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幕典禮程序表(96.03.05)

時間 程序 出場 地點
15:30-16:00 貴賓及媒體入席 歷史博物館廣場
16:00-16:30 音樂饗宴 采風樂坊  
民俗舞蹈 三信家商  
16:30-16:40 部長致詞 施部長  
16:40-17:00 貴賓致詞 貴賓  
17:00-17:20 開幕及點燈儀式 部長及貴賓  
17:20 參觀 全體 2樓特展室

 

展出地點: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2樓特展室(高雄市鹽埕區中正四路272號)

展出日期:96年3月6日(二)至4月1日(日),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

 

導覽時間:週二至週日上午、下午各一場(10:00/15:00)

團體預約專線:(07)554-3707

 

指導機關:法務部
主辦機關: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
協辦機關: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交通位置圖

 

 

緣起
檢察制度的建立,是一個國家刑事訴訟邁入法治現代化的重要里程碑,然而少人知曉,檢察制度在我國已有超過一個世紀的歷史。
法務部為考察檢察制度的歷史沿革,瞭解檢察官職權的變遷,以凝聚檢察體系核心價值,並藉此拉近與民眾與檢察機關的距離,除進行學術考據,向各檔案或學術機關蒐集文件,並發動全國檢察署清整機關歷史文物,全心規劃此次文物展。
這次的文物展,可以說是檢察系統自我尋根定位的成果展示,也是凝聚核心價值展望未來的檢察運動,文物展的內容將誠懇客觀的呈現檢察官的工作內函與角色特性,讓我們一起走過檢察歷史的長廊,見證追求正義與人權的軌跡。
文物展圖片6

第一區  檢察制度之建立
由人民的觀點,追溯我國目前的檢察制度,可從兩條軸線進行探索。一條係台灣日治時期,自1896年起,日本殖民地政府中即有具現代意義檢察官之建置﹔另一條現制的直接溯源,即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前的檢察制度,其可追溯至中國清末1906年創建的檢察官制度。兩者在民國34年至38年(1945-1949)間,國民政府接收台灣時期完成銜接。由於二個制度均與日本制度有關,且可歸類植基於歐陸檢察制度,例如檢察官的職權、檢察機關與法院的關係、檢察一體運作原則等,基本結構系出同門,因此在人員編制、職掌事務及設備硬體均可順利銜接。
本單元展出二不同時期在台灣檢察制度的重要文物,我們可以輕易看出二個制度間大同小異的結構 ,重要的銜接過程,以及檢察制度在各當時政治大環境下的運作特色。
文物展圖片1


第二區  檢察官職務角色
檢察官的職權,最主要在追訴犯罪。1896年台灣日治時期的台灣總督府法院條例第7條,以及清朝1907年編成的法院編制法第90條(即法院組織法的前身),均已明定檢察官的職權為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及指揮判決之執行,並在特定訴訟中代表國家為當事人或為公益代表人。雖然檢察官的公益角色逐漸增加擴及不同領域,但傳統的追訴犯罪任務,仍是檢察官最重要、也是民眾期待最多的角色。
本單元將檢察官刑事工作的流程及其中職權的行使,包括偵查中指揮司法警察、各項強制處分權的行使,提起公訴、實施公訴、判決後提起上訴到確定判決之執行等,整個訴追犯罪的流程,以各種檢察文書及物件展現。其中檢察文書並以二件歷史上的重大刑案為主,以實際的各項訴訟書證,呈現檢察工作的原貌。

文物展圖片2


第三區  檢察大事
檢察官在一般人所耳熟能詳的重大事件中,總是扮演著一定的角色,而在歷史上留下不可抹滅的痕跡。

文物展圖片3

第四區  檢察人事及培訓
檢察官為司法官, 無論日治或中華民國法制均將檢察官考訓、待遇及保障與法官採同等要求,而不同於一般公務人員。本單元以各項具歷史價值檢察人事文令,以及相關檢察機關人事資料,一窺檢察官的養成、派任與考核。

文物展圖片4

第五區  檢察設備及硬體
檢察機關以追訴犯罪為主要職掌,相關設備自較一般公務機關不同,也與法院相異,最具特色者為檢察官為對刑案相關人進行偵訊所設之偵查庭,以及經拘捕到場被告等待偵訊或釋放的拘留室。
本單元以上述兩項機關內設施為主,並展出相關執行職務有關之物件、服制。
 

文物展圖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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