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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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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室」消費者保護宣導-租借掌握四訣竅,騎乘自行車更有保障!請參閱。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2-12
  • 資料點閱次數:229

【租借掌握四訣竅,騎乘自行車更有保障!】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檢視近年來受理各直轄市、縣()政府受理自行車租賃消費申訴案資料時,發現「租借費用資訊不明」、「票卡遺失如何計費」、「還車後,票卡卻被鎖」、「騎乘時發生跌倒,該如何處理」等議題,為其常見之爭議;為讓租賃資訊更為充分揭露,契約雙方權益更趨明確與衡平,交通部研訂「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下稱本契約規範),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51次會議業已審議通過,待交通部公告後,即可上路。

    由於本契約規範是適用於U-bike、河濱租借、風景區租借等場域之自行車租賃,其規範重點,說明如下:

一、本契約規範所稱之「自行車」,係指「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至於其他慢車之租賃,亦準用本契約規範。

二、業者應於契約中載明與揭示租賃之「承租費率」、「因故無法依約歸還時之運費計算」、「保險資訊」及「還車資訊」。

三、業者亦應揭示自行車之承租條件,例如身高、年齡、使用須知;又自行車車體應揭示業者之服務電話及緊急報案電話。

四、業者應確保租賃期間自行車合於約定使用狀態,並提供消費者取車後至少5分鐘之自行車檢查時間;消費者如於檢查時間內發現車體有異,並歸還於原租賃場站者,業者不得收取費用。

五、業者不得於契約中有「片面變更契約內容, 而承租人不得異議」、「變相或額外加價」、「免除或減輕相關法律義務」等之約定。

六、租賃期間內,如係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致發生違反交通法令、或有自行車擦撞毀損致消費者或第三人權益受損、或遺失自行車者,消費者應負繳付罰鍰、損害賠償責任等相關法律責任。

行政院消保處呼籲各自行車租賃業者,於交通部公告本契約規範後,應確實遵循,以避免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面臨主管機關之命限期改正、罰鍰處分。

      同時,也提醒自行車租借與使用者,在租借自行車時,要掌握「四訣竅」!訣竅一,租車前要先看清楚租借條件;訣竅二,取車時,要檢查車輛狀況;訣竅三,騎乘時,要遵守交通安全;訣竅四,還車時,要確認已完成還車程序。這樣才能真正享受到「點到點的交通便利」與「在地風光」的騎乘樂趣!

-轉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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