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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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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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4年政府僅於臺北市設立臺灣高等法院暨檢察處,管轄臺灣地區第一審上訴之民、刑事案件。西南部之訴訟當事人長途跋涉,至感不便。司法行政部基於事實需要,於民國36年核准在臺南市設立臺灣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暨檢察處。管轄範圍包括嘉義(含雲林地區)、臺南、高雄(含屏東、澎湖地區)三個地方法院檢察處。民國69年7月1日院檢分隸,檢察機關隸屬於行政院之法務部,民國79年2月1日成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並於107年5月25日更名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計轄:高雄、橋頭、屏東及澎湖四個地方檢察署,管轄區域包含:高雄市、屏東縣市及澎湖縣。
本署第一任檢察長為金淵潔先生;其後在歷任檢察長領導下,勵精圖治、革新業務,為維護社會治安之使命盡心竭力。擇於89年7月7日成立特偵組,統合檢、警、調的力量,強力打擊不法犯罪,伸張公平正義,迄至96年4月25日,特偵組完成階段使命,裁撤歸置最高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犯罪追訴權及刑罰執行權,與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保障人民權益之責任。本署自成立以來,無時不思以迅速、合法、妥適的方法執行職務,在多位前任檢察長暨現任檢察長努力領導之下,全體同仁同心協力,全力以赴,發揮團隊精神,各項業務均在穩定中順利推展,尤其是檢察業務方面之績效,結案速度和準確度,均有良好績效,充分發揮二審檢察功能,貫徹民主法治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