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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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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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端所受本案判處之(有期徒刑 月拘役 日),如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依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得易科罰金。
2、台端如聲請易科罰金,請於月 日攜帶易科罰金之金額新台幣 元及身份證,親自前來本署,向承辦人口頭聲請。
3、本署對於易科罰金之聲請,只須提出前述執行顯有困難之任何證明文件之一,經核屬實,即得准許,如有請託關說行為,嚴予查辦。
4、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受刑人如出國未歸,在遠洋漁船作業或罹患重病經醫師證明無法親自到案辦理者,得由受刑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持確實之證明文件,代為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