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訊報到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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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訊報到注意事項
當事人(原告、被告、關係人)
一、應攜帶傳票及國民身分證準時向本署法警室報到,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二、遞送書狀應記明案號、案由、股別。
三、經濟狀況不佳而有申請法律扶助之需要者,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洽詢,電話:(02)66328282。
證人
一、被傳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傳票,準時向指定處所報到。
二、證人經受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檢察官得聲請法院裁定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以拘提,再傳不到者亦同。
三、如向本署遞送書狀應記明案號、案由、股別。
四、證人於受訊問完畢後,得請求規定之日費及旅費,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五、公務員出庭作證已領取證人日費及旅費者,不得再向服務機關報支差旅費。
執行案件開庭報到須知
一、請攜帶「傳票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本署執行科報到。
二、受刑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依法拘提。
三、本署對於「易科罰金」之聲請,經核符規定者,即得准許,毋庸請託關說。
四、專科罰金者,不必親自到署,可以委託親友至本署代為繳納罰金,或以現金或匯票繳納,受款人請寫「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匯款人應寫受刑人姓名,信封上請註明執行案號、案由及股別。
如有其他疑問,請向本署「為民服務中心」詢問。
電話:(07)5533951;(07)5524111#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