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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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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權勢性騷擾(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4-07
  • 資料點閱次數:7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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