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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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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性交(刑法第10條)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4-07
  • 資料點閱次數:2364

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例如:肛交、口交行為)

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例如:以手指插入他人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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