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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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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易服社會勞動(刑法第41條)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4-07
  • 資料點閱次數:2925

對法院判決得易科罰金而無力繳納罰金,以及法院判決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不符易科罰金規定之被告,均得於判決確定後,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以6小時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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