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回首頁

:::

藥品:→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02
  • 資料點閱次數:2104

指下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

(1)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

(2)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

(3)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

(4)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