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下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
(1)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
(2)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
(3)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
(4)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