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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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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02
  • 資料點閱次數:2336

指藥品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2)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關於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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