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藥品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2)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關於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