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回首頁

:::

1.劣藥(藥事法第21條)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4-07
  • 資料點閱次數:3236

指核准之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擅自添加非法定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賦形劑者。

(2)所含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

(3)藥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穢或異物者。

(4)有顯明變色、混濁、沈澱、潮解或已腐化分解者。

(5)主治效能與核准不符者。

(6)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

(7)因儲藏過久或儲藏方法不當而變質者。

(8)裝入有害物質所製成之容器或使用回收容器者。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