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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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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給我一次機會,不要罰我好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02
  • 資料點閱次數:12355

警察大人,請給我一次機會!阿水伯住在鄉下,住家附近車子不多又沒紅綠燈,過馬路時只要沒有車,就可穿越。上個禮拜為了要參加兒子的大學畢業典禮,專程來到台北,到了兒子學校校門口對面馬路旁,阿水伯看馬路上沒車,沒有依規定走行人陸橋,也沒走行人穿越道,直接跨越車道走過來。沒想到一穿越馬路就被路旁的警察先生攔下來,警察先生告訴阿水伯,他沒有依照規定走行人陸橋或行人穿越道,擅自穿越車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四款規定,要開一張新台幣360元的罰單給阿水伯。阿水伯覺得很冤枉,走了一輩子的路了,他還是第一次聽說過馬路還要走行人穿越道或行人陸橋,在阿水伯家附近還沒看過行人陸橋或行人穿越道呢!阿水伯拜託警察先生,他根本不知道過馬路還這麼多規定,他下次會注意了,請給我一次機會,不要罰我好嗎?

 

解析: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有許多生活規範也有許多法律的規定,告訴我們哪些事情該做,哪些事情不可以做,政府也透過代表民意的立法委員通過制定許多規範社會秩序、行為的法律。如果行為違反了這些法律的規定,可能就要受到這些法律規定的處罰,大部分違反這些行政法上義務的法律,他的效果就是要受到行政罰,而行政罰最主要的處罰種類就是罰鍰。

但一般民眾常常因行為違反這些行政法上規定,被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時,不是大呼冤枉表示根本不知道行為違法,或是覺得自己行為也沒什麼危害,情節輕微,為什麼主管機關這麼嚴苛還要罰他,因而忿忿不平。民眾與行政主管機關間該如何相互溝通處理,民眾可以減少抱怨而政府機關又能依法行政降低民怨呢?

今(2005)年1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25日總統公布將於明(2006)年25日正式施行的「行政罰法」中,有幾個關係民眾的重要規定,可以解決我們的難題:

1、不知法規之責任及減免:

新通過的行政罰法第八條規定,人民「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這也就是告訴我們,經由代表民意的立法院制訂通過的法律,每一個國民都有遵守的義務,不管你知不知道法律的規定,如有違反,就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加以處罰,並不因為你不知道法律規定,就可以主張不罰。否則社會大多數民眾的生活秩序,就會發生混亂,也沒有人願意再遵守法律之規定。不過,行政罰法中也規定,民眾如果真的不知法律,雖然不能免除處罰,但如果行為人不知法律的情形眞的情有可原或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按照原有的處罰實在過重時,裁處處罰之機關可視狀況,減輕或免除對行為人之處罰。

 

2、職權不處罰:

行政罰之目的,主要係藉處罰之手段來促使行政目的之達成,以維護社會生活秩序。也就是說處罰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對於情節輕微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如以糾正或勸導方式足以替代對行為人處以罰鍰可能較具有效果,且能達成行政目的時,為避免行政資源浪費並兼顧對人民權益之保障,對於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實在應該授權行政機關按個案之具體情況妥適審酌後,免予科處罰鍰,並得改以糾正或勸導措施,以發揮導正效果,故行政罰法第十九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如果情節輕微,而法定最高罰鍰金額在新台幣三千元以下,因其對社會秩序的危害尚屬輕微,故賦予主管機關得以有彈性處理不予處罰之權限,不僅可以讓初犯或情節輕微之行為人得有改過的機會,並可降低民怨,反而有助於行政目的的達成。

 

從而前述阿水伯之案例,阿水伯雖然不能主張他不知道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的規定而不予處罰,但因阿水伯違規穿越馬路的行為,並未造成交通危害,加上從鄉下來到都市不熟悉路況及相關規定,情節輕微,且阿水伯也頗有悔意,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法定最高額罰鍰亦未超過新台幣三千元,如於明(2006)年25日行政罰法正式施行後,阿水伯或其他類似阿水伯這樣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輕微違法行為人,主管機關自得本於權責裁量,依職權給予阿水伯或其他類似之民眾一次機會,而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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