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宏與淑珍同居多年,共同育有一子小宇。淑珍於小宇三歲時因細故而離開阿宏與小宇,行蹤不明。現在小宇已屆就學年齡,阿宏急欲為小宇報戶口以便就學,但因無小宇之出生證明而無法辦理戶籍登記。阿宏向小宇當初出生之醫院求助,並要求醫院開立小宇之出生證明,醫院卻以需生母出面才能開立出生證明為由,拒絕阿宏之請求。請問阿宏應採取什麼行動才能讓小宇就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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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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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形,醫院為婦女接生後,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在胎兒出生後七天內,將胎兒出生的相關資料通報給戶政及衛生主管機關,並且開具出生證明書,證明孩子的存在以及該孩子與生母的關係。開立出生證明書後,依戶籍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應於胎兒出生三十天內,帶該出生證明至戶政事務所為孩子辦理出生登記。但因為小宇是非婚生子女,所以依戶籍法第三十二條:「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阿宏必須先持出生證明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讓小宇歸入自己的戶口,再憑該戶口,在戶口所在學區為小宇辦理入學手續。
然而在淑珍去向不明,阿宏又沒有小宇的出生證明的情況下,為了替小宇報戶口,阿宏必須先為小宇取得出生證明,才能辦理出生登記。根據實務上的作法,阿宏可以至小宇出生醫院所在地或淑珍的戶籍所在地,請當地戶政事務所催告淑珍持出生證明至戶政事務所為孩子辦理出生登記。假如淑珍遲遲不出面,戶政事務所即可以逕行根據接生小宇的醫院向該戶政事務所提供出生通報的資料,為小宇辦理出生登記。阿宏再依此辦理認領登記,即可為小宇辦理入學。
萬一阿宏不知道為淑珍接生小宇的醫院在哪裡,也不知道淑珍的戶籍地,由於戶政事務所沒有辦法查證小宇的出生資料,在現行實務下,小宇只能先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之訴,經過確認小宇確實為阿宏的孩子後,再依戶籍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由阿宏帶法院的確認判決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為小宇報戶口,然後小宇才可以辦理學籍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