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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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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辦卡,真詐欺,持卡人與幫助他們取得卡片的人,要負那些法律責任?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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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被警方破獲的實際案例,可供我們探討的方向。第一個案例是去年九月間台北縣的警方破獲一個以謝姓男子為首的詐騙集團,他們利用人頭虛設公司,並在報上刊登廣告,表示只要有身分證,便可辦理信用卡、現金卡與小額信用貸款。有人登門,他們就會為他偽造各項證件,包括在職證明,薪資證明與所得稅扣繳憑證等文件,騙過銀行的審核,取得各種卡片以後,收取兩成的佣金。有些甚至於把申請到手的卡片留作自用,直到刷爆為止。或者用委託者作為人頭,辦理小額信用貸款,取得現款花用,讓那些人淪為「卡奴」還不自知。另外一件是刑事局在去年十二月間破獲楊某等七人的詐欺集團,專門用散發廣告和刊登報紙廣告,用「高額度」、「低利率」和「免保人」的誘人詞句,吸引需款孔急的民眾、卡奴族和無業遊民入殼,然後為他們量身製作各項在職證明、扣繳憑證等等財力證明,騙過銀行辦理貸款,貸款所得有的抽取佣金一成,甚至黑吃黑把貸款留下由同夥朋分花用。這些打著要為需要信用卡,貸款的人服務的旗子,其實是「吃人夠夠」,讓想在金融市場撈一票的客戶,背上不該背的債務。這些專事坑人的詐欺集團成員,該負那些刑責?由於他們是把一些本來無資格向金融單位申請信用貸款、領用信用卡、金融卡的人,用量身打造的偽造身分證明、財力證明使金融單位誤信這些人具有正當職業與良好信用,而發給信用卡、金融卡或者予以貸款。到手之後卡片刷爆、貸款花光,這些毫無資力的人根本無力而且不想還債,基本上是要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得財罪,至於偽造各種文件,又涉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或者第212條的偽造特種文書罪。那些明知自己不符合申辦信用卡、金融卡或者貸款的條件,還刻意與這些詐欺慣犯合作,偽造各種適合自己的假文件去坑銀行,依刑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要與那些專事騙人的慣犯成立同樣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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