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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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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醉駕車扣車問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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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71日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是以目前警方對於酒後駕車而酒精濃度超過規定表準者,得依上開規定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此係行政權之作用,屬警察機關之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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