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回首頁

:::

強行進入前女友住宅談判,並阻止報警,是否有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02
  • 資料點閱次數:3109

 

一、案例事實:

甲男與乙女原為男女朋友,租屋同居約半年後,乙女認雙方個性不合,提議分手並自行搬離租處。甲男不滿乙女片面要求分手,而且同居期間的房租及生活費,全部由其按月支付(金額約新台幣30萬元),心有未甘,遂多次撥打電話及發送簡訊,向乙女索討一半的款項,否則不同意分手;但乙女認上開費用本即應由男方負責而不願付款,因不堪其擾,乃變更手機號碼,搬回老家暫住。甲男經多方詢問,查知乙女老家地址後,竟於某日上午至乙女老家門外守候,趁乙

女打開大門欲外出之際,強行進入屋內,欲與乙女談判;乙女揚聲要求甲男離開被拒,旋即衝至客廳茶几旁欲打室內電話報警,甲男見狀立即出手按切通話鍵,再拔掉電話線,阻止乙女,乙女不得已拿出手機欲撥打報警,甲男忿而大聲咆哮乙女還錢,又上前欲搶取乙女的手機,雙方一陣拉扯後,乙女退至門旁抵擋並趁機以手機順利報警成功。警方據報趕抵到場後,乙女堅持提出告訴,甲男始隨同警方離去。

 

請問:本案之甲男涉犯何罪名?

 

二、法律解析:

甲男未經乙女同意,強行侵入其老家之行為,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甲男為阻止乙女報警,強行按切通話鍵及拉扯拔掉乙女室內電話線等行為,乃以強暴之方式妨害乙女行使報警權利,但因乙女當時又順利以行動電話報警,故甲男妨害乙女行使權利之行為並未得逞,因此,甲男這部分的行為,觸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2項之強制未遂罪。而且,甲男所犯上開二罪,因犯意不同,且犯行觸犯不同罪名,依刑法第50條規定,應併合處罰。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