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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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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再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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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再審乃對於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請求原審法院重為審判,聲請撤銷或變更原判決之救濟程序。

(一)何人可聲請

1、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者:受判決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等,除自行向法院聲請外,得向本署檢察官聲請提起再審。

2、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者:除自訴人得自行向法院聲請外,告訴人或被害人得以聲請狀向本署檢察官聲請。

 

(二)聲請再審之期間

原則上並無期間之限制於判決確定後,執行前或執行中均得聲請,即使刑罰執行完畢或已不受執行時,亦得為之。但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聲請。

又、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者如於判決確定後經追訴權時效二分之一者,即不得聲請之。

 

(三)聲請之程序

向本署檢察官聲請再審,應提出聲請狀敘述理由並附原判決影本及有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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