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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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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再議?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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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對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不服者,得於收受不起訴處分書七日內,以聲請狀敘述對原不起訴處分不服之理由及有關證據及證明文件,經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署檢察長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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