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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宣導】115年度自用車及機車公路養管費(原汽燃費) 自7月1日開徵,請於7月31日前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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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養管費海報

公路法第27條已修正並經總統公布,原「汽車燃料使用費」更名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簡稱「公路養管費」或「養管費」,徵收目的係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使用,更名後開徵期程、繳費方式及繳納金額均維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