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回首頁

:::

法務部配合刑法修正後之相關配套措施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3
  • 資料點閱次數:2208
法務部配合刑法修正後之相關配套措施: 一、 因本次刑法條文修正幅度甚大,刑法總則修改已達三分之二之篇幅,其中刪除連續犯、牽連犯規定及時效、保安處分的修正,對偵查及審判實務的運作影響深遠,為避免修正後適用的困擾,故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前,本部除將密集對檢察官及相關執法人員作教育訓練,並適時對民眾及公務員宣導外,亦將邀集刑法學者專家組成因應小組,針對刑法總則修正後相關實務問題進行研討,研擬具體可行之配套措施,俾使刑法修正條文施行時,實務運作順暢。 二、配合刑法總則之修正,本部將繼續研修刑法分則及特別刑法,將罰金刑由「銀元」修正為「新臺幣」,並刪除特別刑法之常業犯規定,同時配合總則條文用語之修正,就刑法分則各罪逐一檢視,以期立法體例之統一。另就各罪之法定刑度檢視後,將所有罪名之法定刑作一整體調整,以求刑罰之均衡。 三、因應本次修法後,未來可能增加長期刑之受刑人,相關監獄容額及重刑犯教化管理暨矯正、觀護資源如何調整因應等問題,本部亦已預擬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一)矯正部分 法務部在本次刑法修正案提出之同時,早已就監獄未來將面臨收容長刑期受刑人之管理及老年受刑人等處遇問題,有所準備及規劃,並已擬出相關對策及措施以資因應。 在近程目標上,將採取分監(區)高度管理,因推估初期該類長刑期之受刑人人數不多,整體因應對策以附屬於監獄中施以分區管理方式執行,以宜蘭(北區)、嘉義(中區)、台南(南區)、花蓮(東區)等監獄實施分區高度管理,適度調派經驗豐富之管教人員,並在硬體設施上改建或補強,例如增加獨居舍、加裝監視器、舍房門改為自動中控系統、全區裝設安全告警系統和分區之阻絕設施等。另岩灣技能訓練所因尚有空地可增建小雜居房舍,則規劃作為前述四所監獄前揭受刑人表現欠佳者之後送單位,在人力方面,擬相對提高該訓練所戒護人力,並分批調訓管理人員以加強專業能力。 在遠程目標方面,於北、中、南、東分別覓地籌設可以收容一千二百人至二千人之超高度安全管理監獄,監獄建築則以戒護安全為首要考量,採獨居房、隔離房為主,以達到隔離之效果。另在處遇對策上,儘量協助長刑期受刑人與家人維持良好之關係,消除為社會遺棄之孤立感,聯合社會慈善或宗教團體增強其自我控制能力,重視受刑人高齡化之現象,加強醫療照護、召募義工協助心理輔導及安排休閒活動,幫助其等作生涯規劃,為重返社會及早聯繫及建立更生保護之輔導支援網路。 (二)觀護部分 此次刑法修正案通過後,對成年觀護業務之影響分述如下: 1.新法對於短期自由刑之輕刑犯,參照緩起訴的規定,將義務勞務、接受治療輔導等規定作為緩刑之附加條件,可以預期未來附條件之緩刑案件應會增加。雖然將增加「緩刑附加條件中屬於社區處遇性質」之案件,但因其性質及執行內容類似緩起訴社區處遇規定,而各地檢署已建立緩起訴社區處遇案件之執行程序及運作制度,觀護人對於執行方式已相當熟悉,故應可承擔此類新增案件,短期內應無人力調度問題。 2.對於重罪者,因為採行「提高數罪併罰執行刑上限暨死刑、無期徒刑減刑之刑度」、「提高無期徒刑假釋門檻」、「建立重罪三犯及性侵害犯罪受刑人無效果者不得假釋之制度」及「採行性侵害犯刑後強制治療制度」等,故未來對於重刑犯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數量,短期內尚無影響,但以長期觀察,案件量應會下降。 重刑案保護管束案件數雖會下降,但每一案件執行困難度增加將成為必然之趨勢。本部除將持續督導各地檢署觀護人運用社會資源,結合更生保護團體、觀護志工等共同參與成年觀護之輔導與監督,強化更生保護、犯罪預防及宣導之功能外,並推動分類分級制度,採行相對應之處遇措施,落實觀護案件個別化處遇原則,深化輔導及監督,以提昇案件執行品質。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