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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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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93.11.16》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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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劉正峰因殺人等罪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死刑確定,業由法務部令准執行,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九時五分,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率法警提解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受刑人劉正峰於八十七年一月六日凌晨二時許,駕駛營業小客車途經高雄縣燕巢鄉安招村岡燕路,因險些撞及吳如萍,遭其辱罵心生憤恨,告知同業陳文卿,二人乃共同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強押吳如萍予以毆打並拘禁,嗣後與陳文卿另萌共同殺人之犯意,以童軍繩合力勒殺吳如萍並棄屍屋外。另劉正峰於同年八月二十四日凌晨二時許搭載林玉梅自彰化返回高雄,途中向林玉梅索討車資未果,又遭其譏諷,心生不滿,復行起意 ,強押林玉梅至小岡山附近工寮予以拘禁並毆打,因恐其報警,另萌殺人之犯意,與其胞兄劉正義(已死亡)共謀殺人,劉正峰以童軍繩勒殺使其窒息死亡,劉正義在旁看守,二人以汽油焚燒屍體後棄置路旁離去。經路人發現報警循線查獲。受刑人劉正峰因細故而拘禁、毆打被害人,又起意以凶狠殘酷之手段殺人,並棄屍荒野,且相隔七月二次為之,惡性重大,人性已泯,犯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其罪無可逭,認有使之與世隔絕之必要,應處以極刑,並昭迥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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