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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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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稿94.09.30》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聲明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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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聲明(民國94年9月30日) 主旨:聯合報94年9月30日社論「一張標單反映的司法之恥」,文中有關本署部分全與事實不符,本署除函請該報予以更正外,特此聲明,以正視聽。 說明: 一、經查本署歷年來受理高雄捷運弊案只有一件,該案係於94年5月24日據報載:高雄市議員於議會質詢時指出高雄市政府捷運局相關人員涉有偽造文書及瀆職罪嫌,而自動分案調查(94年度查字第26號),該案仍在調查中,尚未簽結。此外,本署並未受理有關高雄捷運之弊案。 一、 有關高雄捷運「官辦六標」的開標弊情,據相關新聞報導係發生在民國92年之前,本署並未受理該案。聯合報94年9月30日社論所述「……即以『官辦六標』的開標弊情而言,高雄地檢署甚或【高分檢】早已多次接獲檢舉,並曾分他案調查。調查結果皆稱,是因『廠商協調』所致,未有『圍標綁標』嫌疑,而均以簽結了事。」「雖然高雄地檢署及【高分檢】皆謂曾經分案調查,但一直到現在才被市議員翻出,可見,所謂調查,分明只是虛晃一招,該豈不是司法之恥?」云云,有關本署部分,顯與事實不符,對於本署檢察官而言,極不公平。本署除已函請該報更正外,特此聲明,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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