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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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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93.12.07》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偵辦賄選案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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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偵辦賄選案件新聞稿 一、涉嫌事實 (一)本署特偵組檢察官接獲檢舉稱:有王榮仁議員等多人為某立法委員之樁腳,疑似假借核撥工程經費名義,要求轄區特定選民支持,經向高雄縣調查站查證,發現檢舉內容正確,再請調查員蒐證結果,認為假借核撥工程經費名義之不正利益,進行賄選事實已漸明朗,遂與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聯合,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共同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縣調查站、高雄市調查處、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查員及高雄縣警察局、高雄縣警察局旗山分局刑事偵查員偵辦上述賄選案件。 (二)經初步清查發現:王榮仁(現任高雄縣議員)、林正田(現任高雄縣內門鄉金竹村長)、宜清富(現任高雄縣內門鄉鄉民代表)、郭女等人,於本次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期間,均係支持某黨籍立委候選人,渠等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人期約其他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自九十三年十一月初,由王榮仁出面申請縣府經費,用以做為某立委名義爭取之地方建設經費,以拉攏選民支持,渠等並利用高雄縣政府於九十三年八月間辦理發包並已進行施做之「內門鄉狗屎坑溝整治工程」機會,以林正田及宜清富提出特定支持某立委之村民同意工程變更設計所簽立之同意書,交王榮仁以議員身份向高雄縣政府農業局,提出鋪設內門鄉金竹村內農路之工程經費預算新台幣六十五萬元之申請,交縣府農業局水土保持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之相關事宜,另安排與林正田熟識之工務局胡某於同月十五日赴金竹村進行農路設計之測量工作,以此足以使人動心而影響投票意向之農路鋪設工程,分別電話向村內具有投票權之選民林某、謝某等十數人,行求、期約將渠等之選票於十二月十一日立法委員選舉時能夠投票支持該立委候選人,使其順利當選,做為渠等獲得某立委名義所爭取農路鋪設經費之不正利益之對價,有假借核撥經費名義,提供村里地方建設經費之賄選情事。 (三)王榮仁、林正田、宜清富、郭女等人疑涉嫌共同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投票行賄罪;林某、謝某等十數人涉嫌分別觸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投票受賄罪。 二、所涉法條 (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投票行賄罪: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 (二)、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投票受賄罪: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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