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政風室受交之拾獲失物: 「本署同仁於102年8月15日(星期四)早上8時許,於本署一樓拾獲現金新台幣壹佰元整。」 惠請失主自公告日起6個月內攜帶身分證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至本署(政風室)確認後領取,逾期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