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分檢106農漁會選舉查察分區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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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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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 新聞稿
106年2月10日
上午10時30分在本署會議室舉辦轄區「106年農漁會選舉查察分區座談會」,會議由本署楊治宇檢察長主持,法務部邱太三部長親臨指導,並由最高法院檢察署顏大和檢察總長、內政部警政署周文科副署長、法務部調查局林玲蘭副局長、法務部檢察司林邦樑司長、法務部廉政署賴哲雄署長列席指導,出席人員除本署主任檢察官、政風主任外,並邀集轄區內高雄、屏東、橋頭、澎湖地檢署檢察長及警察局局長,以及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屏東縣調查站、澎湖縣調查站調查單位首長,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政風處政風單位首長等人與會。本次會議旨在提示本次農漁會選舉查察的原則,宣示查賄決心,加強反賄選宣導,督導執行查賄,提昇查賄績效為目的,務求一個平和無暴力、乾淨無賄選的農漁會選舉,並企求選舉結果能確實保障農漁民生活及增進農漁民福祉。
主持人楊檢察長特別感謝邱部長撥冗親自南下關懷本署轄區的農漁會選情,同時也感謝總長及各級長官蒞臨指導,並表示雖然過去本署轄區查賄績效卓著,但是查獲案件多,同時也顯示選風有待改善,基層選舉是國家基礎,此次努力查賄,對於明年的各項選舉,絕對有警惕作用及引導效用,又表示部長曾任立法委員,是選舉高手,總長辦案經驗豐富,是查賄專家,所以自己有忐忑不安的感覺,務必要努力達成任務,才能說服專家。
邱部長致詞時,也與大家分享經驗,認為臺灣的選風,在公職人員選舉,尤其大選區,已經進步很多,民眾的觀念已在改變,只是越基層的選舉,因為與選民的關係密切,選風較差,農漁會選舉具有地方特殊性,與選民的關係特別密切,競爭激烈。又表示農漁會是公職基層選舉的重要樁腳,如果有好的選風,連帶正面影響其他的公職選舉,查賄必須有嚇阻作用,也要有效果,院檢應有良好的溝通,有法定羈押原因及必要,檢方應即聲請法院羈押。
最後,邱部長強調雖然檢方已經未雨綢繆,做到基本功,但仍建議宜向具有人脈的地方人士蒐集情資,較有收穫,且反賄選宣導,也應利用農漁民舉辦會議或活動的機會來宣導,較有效果,甚至可直接寄送反賄選文宣給選舉人。另稱選舉弊端不外乎是暴力與賄選,暴力是即時發生的事情,必須優先處理排除,而賄選往往是逐步進行,也需要經過調查,事件處理上應有先後之分。部長的叮嚀,確實給了與會人員很好的建議與啟發。
警政署周副署長在會中表示署長相當重視此次農漁會選舉,已召開多次內部會議,擬定淨化選前治安計畫及責成各分局長拜會各候選人,並以防制暴力及查察賄選為兩大目標。周副署長並期待檢警調的密切合作與聯繫,並請檢方全力支持。
調查局林副局長會中表示已要求調查局各個處、站做好選前情勢分析,對於高度賄選的可能轄區及資料均已送交各地檢署,最後階段的賄選情勢分析則將儘速報送各地檢署參考。又表示高雄市調查處以提供不少情資給高雄地區檢察署,以後仍有繼續提供的空間,同時也會注重案件品質,希望在團隊合作及地檢署的支援下,分工合作,順利達成任務。
廉政署賴署長表示已要求各個政風機構提供情資及反賄選宣導,以績效核分鼓勵同仁,雖然情資的量多,但質的方面也須注重管理。
檢察司林司長認為選舉情資具有機密性,建置管理必須特別注意,不能外洩,否則會發生嚴重的後遺症。並表示無論選情單純或激烈,偵辦案件必須優先考慮程序正義,嚴格遵守程序法律,畢竟案件的偵查會影響選情,有時會讓選情丕變,故同時也要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
最高法院檢察署顏大和總長表示自民國96年起,重要的選舉查察會議都有參與,很高興參加高雄高分檢的會議,因為轄區的查賄績效很優,希望再接再厲。農漁會選舉舉辦查察分區座談會,這是第一次,這也是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的前哨,影響甚大,故邀請警、調及政風人員與會,並由各地檢署檢察長親自簡報,目的就是要求檢察長掌握相關作業及熱情參與。同時表示此次農漁會選舉的嫌疑案件,農會選舉部分,全國已分案83件,計241人,其中高雄高分檢轄區占26件,計79人,漁會選舉部分,全國已分案17件,計66人,其中高雄高分檢轄區占4件,計17人。又表示查賄應放在重點地區、高風險地區,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應定時或不定時前往查察,雖然選期較長,仍必須與法院多聯繫,大家共同努力貢獻心力。
接著由高雄、屏東、橋頭、澎湖地檢署檢察長親自就選情分析、情資提供、查賄及反賄具體措施、執行情形及績效等事項提出詳細報告,再針對選舉查察遭遇之實務問題,提出討論。
106年基層農會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及會員代表之選舉,將於106年2月19日投票,同年3月23日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監事及出席上級農會代表,同年3月31日召開農會理、監事會互選理事長、常務監事並聘任總幹事,再由全國農會於同年4月13日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監事,同年4月21日召開理、監事會互選理事長、常務監事並聘任總幹事。
基層漁會(區漁會)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及會員代表之選舉,將於106年3月18日投票,同年4月5日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監事及出席全國漁會代表,同年4月14日召開理、監事會議,互選理事長、常務監事並聘任總幹事,再由全國漁會於同年4月25日召開全國漁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監事,同年5月4日召開理、監事會議,互選理事長、常務監事並聘任總幹事。
農漁會選舉(包含總幹事的聘任),依農會法及漁會法的規定,均分別就「賄選」部分及「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選舉」部分定有刑罰規定,前者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後者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並有當選無效及廢止聘任的規定。
農漁會選舉的選期較長,選項較多,為因應此次農漁會選舉,本署楊檢察長於春節前即已指示負責督導的三位主任檢察官多次前往各轄區地檢署了解狀況及關注,冀求選舉查察在縱橫聯繫方面沒有漏洞,及要求全面啟動查察賄選及防制暴力,以發揮執行成效兼創造優良選風。本署轄區各地檢署均已周詳佈置選舉查察事宜,慎重其事,嚴正以待,一旦查有不法,即嚴予追訴,決不寬貸。並特別呼籲各候選人及選舉人均能秉持民主風範,切勿以身試法,希望在「人人不暴力,票票無賄選」的情況下,讓本屆農漁會選舉立下良好榜樣,劃下完美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