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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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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室」「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欠稅人名單,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調查是否為現職公務人員及現職機關,依法是否有據?」乙則,請參閱。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2-12
  • 資料點閱次數:305

一、按個資法之性質為普通法,稅捐稽徵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規定,屬個資法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是以,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為調查課稅資料之執行業務所需之有關文件。至要求提供之文件,是否確屬調查課稅所需,則應注意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及個資法第5條規定,依具體個案事實予以認定。

二、次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辦理人事管理,依個資法第15條第1款規定所蒐集之全國公教人員個人資料,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課稅業務,以利稽查作業,確保稅捐之核課及徵起,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及第2款「為增進公共利益」之情形,原則上自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摘自「法務部103219日法律字第10303501930號函」-本函全文可於本部全球資訊網點選「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

-轉載自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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