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回首頁

:::

「政風室」「新型態自行車租賃適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乙則,請參閱。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2-12
  • 資料點閱次數:231

【新型態自行車租賃 亦適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隨著環保及健身觀念之興起,以自行車代步風氣日盛,再加上暑假期間,各地自行車租賃頻率大增,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稱行政院消保處)表示只要是提供自行車租予他人使用者,不論是近日話題正夯之oBike,或者U-bike、一般河濱租借、風景區租借等場域之自行車租賃,均有交通部公告之「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適用。

    有鑑於近來媒體報導數起oBike自行車違規停放事件,引發各界熱烈討論,行政院消保處表示,其實要避免類此事件發生,業者如確實依照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點及第7點規定,向消費者明白告知下列事項,將有助於降低消費者違規停放車輛事件之發生:

一、應於契約中載明還車地點、還車方式及其他還車應注意資訊。

二、應告知承租人(使用人)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章慢車等交通法規,例如駕駛人如不依規定停放車輛時,得處以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4)

亦即,以前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要求之「契約應記載還車地點」為例,倘業者所要求之還車地點係採非固定位置,基於業者是提供自行車車輛之一方,本即對於經營區域內之「禁止違停路段」資訊,相較消費者而言,更為熟悉與了解,此時,業者對於「還車地點」資訊之提供,除應告知消費者應遵守「應依規定停放車輛」交通法規外,亦應同時將地方主管機關公告之禁止違停路段等資訊,一併讓消費者清楚知悉,使其在選擇還車地點時,不致發生違規停車,觸法之疑慮。因此,如消費者還車時,係因業者未善盡前揭「還車地點」資訊充分提供之義務,致將車輛停放於地方主管機關公告之「禁停路段」,並收到交通罰單時,消費者得就該罰鍰金額,向業者主張其未善盡告知還車地點資訊之契約責任。

此外,依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8點規定,同時也要求消費者於租賃期間內,如發生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違反交通法令之情形(違規行為除前述之「不依規定停放車輛」外,「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等亦均屬之),消費者應自行負擔相關交通罰鍰之繳付。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所有的自行車租賃契約雙方,在租借騎乘自行車時,均應確實了解交通法令之重要性,並遵守之,因為「安全」才是租借自行車最高原則。

-轉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