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1、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
4、將應用之檔案攜出應用處所。
(二)如有以上情形之一者,本署停止其閱覽或抄錄;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