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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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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辦教育訓練 - 併案歸檔及編案遵循原則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2-14
  • 資料點閱次數:49

活動名稱:自辦教育訓練併案歸檔及編案遵循原則

對象機關:本分署

辦理時間:113919

講師職稱姓名:文書科長林晴瑋

主要參加人員:朱檢察長家崎、蔡主任檢察官國禎、林主任檢察官慶宗、葉主任檢察官淑文吳主任傳平等科室主管及檔案鑑定小組成員仁

過程摘要:

編案遵循四原則

1  併案:此為本次委員所列出之重點,關於案情關聯及性質相同者,一定要編成一案。

2  一事一案:此部分會有關本署之特殊績效,大家可盤點科室內重要案件或重要專案,可成為一事一案。

3  關於性質相同、案情單純者,應綜整成立案名:

舉例而言,若行政院請各機關宣導政府重要相關政策,若彙集成一案,即可建立案名為行政院重要政策宣導。若遇同案公文太多之情況,可依據主題、地域、機關、單位、時間不同之特色分立數案名。

4  關於併件歸檔與併卷歸檔:

此部分為大家容易混淆之觀念,所謂併卷歸檔所指為性質相同之案件,併件歸檔即為案情關聯者,所謂性質相同係為不同檔號置於同一案卷,併件歸檔則為案情關聯,放置於同一檔號。若為同一事由,考量後續查考及應用效益,請併為同一案件去作處理。常見之案例,例如會議之相關通知與紀錄,請務必作案件併案處理,此亦為張委員玉華本次所列出之缺失。

5  電子公文與紙本公文可作併案併件處理,惟不鼓勵此作法,請在被併文號之公文上註記主併文號,併作串聯:

例如主管會報會議紀錄之保存年限為永久保存,應以紙本文方式簽核,後續陳報臺高檢時可以電子發文,惟應以紙本陳核,待後續收受臺高檢函復准予備查之公文時,則應轉紙本文陳核,如此一來,始符合金檔評獎之公文陳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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