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03
- 資料點閱次數:2571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應主動公開政府資訊項目 |
本署公開資訊 |
|
一 |
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
本署無本項應公開資料。 民眾可參閱全國法規資料庫 |
二 |
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
本署無本項應公開資料。 民眾可參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三 |
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
參閱本署網站科室業務介紹單元 及網站頁尾資訊 |
四 |
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
本署無本項應公開資料。 |
五 |
施政計畫 |
本署無本項應公開資料。 有關政府機關之施政計畫民眾可參閱: |
業務統計 |
請參閱統計園地/本署檢察統計報表單元 請參閱統計園地/行政服務月報表單元 |
|
研究報告 |
本署無本項應公開資料。 |
|
六 |
預算及決算書。 |
請參閱電子公布欄/會計公告單元 |
七 |
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
本署無本項應公開資料。 |
八 |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
請參閱電子公布欄/採購公告單元 實際公告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採購網公告內容為準。 |
九 |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
本署目前無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之資料。 |
十 |
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
本署非合議制會議單位,無此方面之行政資訊,故無主動公開之問題。 |